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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编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3-06-08 17:4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未依法依规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重点包括以下情形: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发包转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未依法依规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是指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不落实等行为。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各级要建立健全奖金发放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未依法依规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或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范围。

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实属于恶意举报(诬告)的,对举报人纳入个人诚信管理体系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举报人应当向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事实发生地所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县(市、区)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本人真实姓名、联络方式等。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等。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书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未依法依规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第十二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受理的一般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未发生亡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按有关规定转交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处理,核查处理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受理部门提出奖励建议;重大事故隐患、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瞒报的较大以上(含)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举报事项和发生亡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直接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或者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四)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的自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处理;举报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四条  参与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实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机关申告。

第十五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经查实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行为或构成一般事故,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行奖金发放登记备案制度,每月整理一次举报结案台账。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通知举报人领奖。

奖金的具体发放由负责受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避免多头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

第十八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亲自领取,或者在通过电话核实身份信息后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供银行账号,由受理的部门将奖金转入举报人提供账号内。

第十九条  一人或多人在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同一事件的,由受理举报事项的部门给予第一个作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和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应急〔2019〕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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